遼寧省建設廳文件
遼建發[2007]4號
關于印發《遼寧省建設廳實施建設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遼寧省建設系統實施行政許可程序規定》(遼建發[2004]53號)、我廳制定了《遼寧省建設廳實施建設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七年一月四日
附件:
遼寧省建設廳實施建設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行政許可行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快捷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遼寧省建設廳(以下簡稱廳)設立行政許可審批辦公室(以下簡稱審批辦),審批辦為廳辦理建設行政許可的工作機構,統一受理建設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建設行政許可決定,即時辦理被許可人建設行政許可事項有關事務工作。
審批辦設置建設行政許可辦理窗口(以下簡稱窗口)。
第三條 廳建設行政許可事項分為限時辦理事項和即時辦理事項。
限時辦理事項是指申請人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按有關規定限時辦結的事項。
即時辦理事項是指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當事人申請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辦公地點、注冊資金等變更,申請證書遺失補辦等即時即辦事項。
第四條 實施建設行政許可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廳機關直接實施的建設行政許可事項的初審、核準、認定和審批。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六條 廳審批辦職責:
(一)統一受理建設行政許可申請;
(二)審核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要件形式和辦理程序;
(三)即時辦理建設行政許可有關事務工作;
(四)統一送達建設行政許可決定、建設行政許可證件;
(五)公告建設行政許可核準、認定、審批結果;
(六)接待涉及建設行政許可事項來訪和咨詢。
第七條 廳規劃處、房產處、質量安全處、市場處、城建處、科技處、招投標處、造價總站、質量監督總站等相關業務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業務機構)職責:
(一)對窗口移交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及時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廳分管領導審核、核準、認定和審批;
(二)對需要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建設行政許可事項,組織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三)依法組織建設行政許可檢驗、檢測、鑒定、考核和專家評審等工作;
(四)向建設部報送由建設部核準、認定、審批的建設行政許可事項;
(五)制作建設行政許可證件;
(六)負責本行業有關資質管理數據庫數據的錄入、調整和維護;
(七)按照《遼寧省建設系統實施行政許可監督規定》,負責建設行政許可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工作:
(一)按申報許可事項要求,核對申請材料是否與原件或原始憑證一致,核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審核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按《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情況一覽表》(附件1)要求,負責對建設行政許可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匯總,并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正式文件形式,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廳窗口;
(三)督促申請人按要求進行網上報送申請材料;
(四)及時領取本地區行政許可申請人的建設行政許可決定、證件等,并送達申請人。
第三章 窗口設置
第九條 廳審批辦設置兩個窗口,每個窗口配兩名工作人員,實行AB角制度,按所負責許可事項,互為主辦人員和輔辦人員,所有許可事項應當由主辦人員初審、輔辦人員復審。
第十條 第一窗口A角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等建設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工作;B角負責物業管理、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估價機構、房產測繪等行業建設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工作。
第二窗口A角負責建筑業、工程監理等行業建設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工作;B角負責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科技、工程造價、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程質量等行業建設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工作。
第四章 限時辦理事項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許可申報。
(一)申請人應當按《遼寧省建設廳實施建設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和內容公告》(遼建發[2007]3號)和有關規定,向受理部門報送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可以到廳窗口領取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書文本,或者從“遼寧省建設廳信息網”(網址:www.cc.ln.gov.cn)上下載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一級(甲級)資質的,可以從“中國工程建設信息網”(www.cein.gov.cn)上下載申請書格式文本。
申請人應當按申請書格式文本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有關內容。
(三)申請人應當按《遼寧省建設廳實施建設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和內容公告》要求,向受理部門提供申請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并按申請材料目錄順序和有關規定將申請材料復印件裝訂成冊。
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許可受理。
(一)各受理部門核查申請材料原件后,應當在申請材料復印件上加蓋“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章及核查人員名章。
對不需向廳報送的申請材料原件,受理部門應當即時退給申請人。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許可申請匯總后,填寫《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情況一覽表》,并將《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情況一覽表》(含Excel電子文檔)和申請材料報送廳窗口。
(三)窗口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發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辦人或申請人(申請人委托經辦人)。
(四)窗口受理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申請材料齊全、形式規范、符合法定程序的建設行政許可申請,及申請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補正材料的建設行政許可申請,5日內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2、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內制作《建設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材料的內容;
3、對依法不需要取得建設行政許可、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內的建設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行政許可,即時答復申請人或制作《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4、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到窗口辦理建設行政許可申請的相關手續。
(五)對已受理限時辦理的建設行政許可申請,窗口應當在2日內制作《遼寧省建設廳建設行政許可事項交接單》(附件2),交接單一式兩份,經交件人、接件人簽字后,由窗口和相關業務機構留存。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許可審核、核準、認定、審批。
廳業務機構按下列程序要求進行建設行政許可的審核、核準、認定與審批。
(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依法組織建設行政許可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報廳分管領導審核、核準、認定、審批;
(二)對需要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三)對建設部核準、認定、審批的建設行政許可事項,向建設部報送申請材料;
(四)起草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文件,報廳分管領導審定;
(五)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辦結建設行政許可初審、核準、認定、審批工作。20日內不能辦結的,經廳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廳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5日。
對延長時限的建設行政許可,應當在時限期滿前2日內,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交給窗口,由窗口發送申請人(申請人委托的經辦人)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辦人。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許可決定制作。
廳業務機構根據廳領導簽發的建設行政許可決定,制作書面建設行政許可決定及證件,對不予行政許可的要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許可決定送達。
(一)廳業務機構填寫《遼寧省建設廳建設行政許可事項審核情況回執》(附件3),一并將準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文件、《不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及建設行政許可證件交給窗口。
(二)窗口收到業務機構送達的《遼寧省建設廳建設行政許可事項審核情況回執》、準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文件、《不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及建設行政許可證件后,在10日內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委托經辦人)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辦人。
第十六條 被許可人提出延續、變更建設行政許可事項申請的,按本章要求辦理。
第十七條 廳相關機構制作建設行政許可文書,應當執行《建設行政許可文書示范文本》(見《遼寧省建設系統實施行政許可程序規定》遼建發[2004]53號),統一編號,并加蓋廳行政許可專用印章或廳印章。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許可文書制作分工。
(一)窗口負責制作下列文書:
1、《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
2、《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3、《建設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
4、《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二)廳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制作下列文書:
1、《建設行政許可特別程序告知書》;
2、《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公告》;
3、《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
4、《建設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
(三)廳相關業務機構負責制作下列文書:
1、《建設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
2、《準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
3、《不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
4、《不予變更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
5、《準予延續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
6、《不予延續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
7、《撤銷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
8、《注銷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
9、《變更、撤回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五章 即時辦理事項辦理程序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按《遼寧省建設廳實施建設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和內容公告》和有關規定,向廳窗口報送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 窗口主辦人員按即時辦理事項的不同情況分別填寫下列審核表,并對申請材料初審,經窗口輔辦人員復核、窗口負責人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
(一)《遼寧省建設廳企業資質證書有關內容變更審核表》(附件4);
(二)《遼寧省建設廳企業資質證書遺失補辦審核表》(附件5);
(三)《遼寧省建設廳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工作單位變更審核表》(附件6);
(四)《遼寧省建設廳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遺失補辦審核表》(附件7);
(五)《遼寧省建設廳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工作單位變更審核表》(附件8);
(六)《遼寧省建設廳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遺失補辦審核表》(附件9);
(七)《遼寧省建設廳企業辦理出省承接業務手續審核表》(附件10)。
因企業改制、重組而發生企業名稱變更,須經業務機構審核后,由窗口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窗口按下列明細表內容定期向相關業務機構提供建設行政許可事項事務工作即時辦理動態情況。
(一)《遼寧省建設廳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明細表》(附件11);
(二)《遼寧省建設廳企業資質證書遺失補辦情況明細表》(附件12);
(三)《遼寧省建設廳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工作單位變更情況明細表》(附件13);
(四)《遼寧省建設廳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遺失補辦情況明細表》(附件14);
(五)《遼寧省建設廳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工作單位變更情況明細表》(附件15);
(六)《遼寧省建設廳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遺失補辦情況明細表》(附件16);
(七)《遼寧省建設廳企業辦理出省承接業務情況明細表》(附件17)。
第六章 監 督
第二十二條 廳作出的準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由窗口在遼寧省建設廳信息網或者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供公眾查閱。
第二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遼寧省建設系統實施行政許可監督規定》,對被許可人從事建設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建設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依法或建設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有重大利益關系需要聽證的,由相關業務機構提出,廳法制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許可文書、申請報件編碼編制方法。
限時辦理事項文書編號、申請報件編碼統一采用16位數,第1至8位數為文書簽發日期、申請報件受理日期,如“20050316”,第9、10位數為相關機構代號,第11、12位為申請事項類別代號,后4位數為隨機生成四位不重復的流水號。限時辦理事項文書編號由制作文書機構編制,申請報件編碼由窗口編制。
即時辦理事項文書編號、申請報件編碼統一采用18位數,第1至8位數為文書簽發日期、申請報件受理日期,如“20050316”,第9、10位數為相關機構代號,第11、12位為申請事項類別代號,第13、14位為即時辦理事項類別代號,后4位數為隨機生成四位不重復的流水號碼。即時辦理事項文書編號、申請報件編碼由窗口編制。
相關機構、申請事項類別、即時辦理事項類別代號見附件18。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申請人是指建設行政許可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情況一覽表
2、遼寧省建設廳建設行政許可事項交接單
3、遼寧省建設廳建設行政許可事項審核情況回執
4、遼寧省建設廳企業資質證書有關內容變更審核表
5、遼寧省建設廳企業資質證書遺失補辦審核表
6、遼寧省建設廳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工作單位變更審核表
7、遼寧省建設廳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遺失補辦審核表
8、遼寧省建設廳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工作單位變更審核表
9、遼寧省建設廳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遺失補辦審核表
10、遼寧省建設廳企業辦理出省承接業務手續審核表
11、遼寧省建設廳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明細表
12、遼寧省建設廳企業資質證書遺失補辦情況明細表
13、遼寧省建設廳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工作單位變更情況明細表
14、遼寧省建設廳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遺失補辦情況明細表
15、遼寧省建設廳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工作單位變更情況明細表
16、遼寧省建設廳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遺失補辦情況明細表
17、遼寧省建設廳企業辦理出省承接業務情況明細表
18、相關機構、許可事項類別、即時辦理事項代號
遼寧省建設廳
二OO七年一月四日